烟台中院一审判员在案件审理上提供帮忙受贿195万元一审获缓刑
时间:2024-05-17 14:02:31
审核:吴川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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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中院一审判员在案件审理上提供帮忙,受贿19.5万元,一审获缓刑
大皖新闻
2024-05-17 13:16发布于安徽《新安晚报》社旗下账号
大皖新闻讯 5月15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刑事判决书,披露了烟台中院审判员、二级法官助理姜松诚受贿细节及刑罚。被告人姜松诚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公开的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姜松诚,男,1969年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二级法官助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姜松诚利用担任烟台中院审判员、法官助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审理方面提供帮忙,收受王某某、丛某某等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9.5万元,具体共涉及6起犯罪事实。比如,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姜松诚利用担任烟台中院民一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某的请托,为其诉讼案件提供帮助,于2015年5月,收受现金1.5万元。又比如,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姜松诚接受莱州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叶某某的请托,为其公司涉诉案件提供帮助,于2020年1月,2021年2月,先后2次收受叶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还有,2021年,被告人姜松诚参与了山东某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相关工作,于2022年5月,收受该律师给予的感谢费人民币4万元。公开的判决书(截图)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松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姜松诚虽主动到相关部门投案,但并未全部如实交代办案单位已掌握的犯罪事实,不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姜松诚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另外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姜松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姜松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9.5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查看原图 156K(来源: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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