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执行异议规避执行?郯城法院连设五道防线
中国晨报山东讯(特邀记者 王胜民 通讯员 徐西江)
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甲公司、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郯城法院判决甲公司偿付吴某工程款及利息5767767.9元,乙公司在欠付甲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了乙公司的资金。乙公司遂以其与甲公司未完成工程结算,欠款数额未确定为由向郯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案在诉讼阶段审理过程中,乙公司庭审中曾明确自认其欠付甲公司工程款的数额远多于甲公司应偿付吴某的工程款。针对该情况,承办法官多次提醒乙公司,自认的事实若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就予以否认严重违反诚信义务,严厉告诫任何人不得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干扰执行。慑于违反诚信诉讼及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严重后果,乙公司主动申请撤回了执行异议。郯城法院裁定准许后旋即将冻结的资金过付给吴某,案件得以执结。
这是郯城县人民法院破解、反制滥用执行异议规避执行的一个成功案例。针对少数被执行人滥用执行异议拖延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郯城法院建立五道“防线”,严格审查,积极防范、反制,切实保障执行实施工作顺利开展。
积极告知承诺。该院向执行异议申请人送达《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向所有参与执行异议的当事人送达《诚信诉讼告知书》,明确告知执行异议中的诚信义务、不诚信诉讼和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表现形式及违反诚信诉讼义务和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初步审查存在虚假诉讼或滥用执行异议权利嫌疑的要求其有针对性的签署书面承诺。
用活司法建议。对于审查发现当事人在执行异议过程存在的不规范、不诚信甚至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行为以及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不规范甚至虚假证明文件促成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首先向其主管或上级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自我更正,并责令其向法院具结悔过。今年以来共有4件执行异议案件经司法建议后异议申请人主动撤回了异议申请。在申请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村委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郯城法院依法冻结了该村委名下银行存款。但村委以银行存款系村民的拆迁补偿款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执行法官仔细审查,发现该村委在多起执行案件中均为被执行人,其中一起执行案件在法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存款后,其并未提出执行异议;另外两个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后又撤回。在审查执行异议听证过程中,该村委还存在授权委托行为不规范、诉讼代理人虚假陈述等问题。执行人员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在发现村委存在滥用异议权利,拖延、逃避执行等问题后,郯城法院随即向对村委负有指导、支持和帮助义务的镇人民政府发出了司法建议书。建议镇政府积极履行指导、帮助和监管义务,引导辖区村委工作人员提升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强化诚信意识,规范村级组织应诉行为,实事求是参与诉讼。该镇人民政府积极回应,立即督促村委撤销了执行异议申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涉及该村委作为被执行人的3起执行案件一次性执结完毕,25.9万元标的款及时划拨到申请人账户。
用足教育惩戒。对经司法建议仍拒绝更正的当事人、虚假证明文件出具单位或组织以及存在不诚信或滥用执行异议权利行为但无明确主管或上级部门的当事人,郯城法院一方面加强听证过程中的教育力度,另一方面加大惩戒力度,建立诚信诉讼黑名单,将不诚信诉讼行为通告当事人工作、生活或业务相关联单位和理部门,录入社会征信系统,并通过媒体等公共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甚至罚款、拘留。今年以来,共有5件执行异议案件经教育后异议申请人主动撤回了异议申请,2件4名当事人因滥用执行异议权利、2家单位因出具虚假证明分别受到罚款惩戒。
用好主动纠错。对于执行异议申请,首先由执行实施法官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对初步审查异议明显成立或执行行为确实存在不当甚至违法情形的,经与执行裁决团队进行会商后及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释明,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主动予以纠错,将执行异议化解在执行实施阶段。今年以来共有3件执行异议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发现存在追加被执行人不当、执行立案早于自动履行期间等情形而由执行实施团队主动纠错,将执行异议阻挡在程序之外。
规范文书制作。针对因裁判文书主文判项内容不明确具体、用语表述不准确等导致裁判文书可执行性差,易引发执行异议的问题,该院及时出台《裁判文书主文制作规范》,针对金钱履行、行为履行、合同效力、刑事涉财产刑等七大判项分门别类进行具体规范,同时对裁判文书可执行性出现分歧的处理制定了相应的处理规则,有效减少了以往因裁判文书可执行性问题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
今年以来,郯城法院共立案审查执行异议53件,同比下降34.6%,既从程序上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执行救济权,增强了对执行行为的有效监督,又确保执行异议不虚假,异议权利不滥用,促进了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李久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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